名臣健康: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2/27    报告与公告

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22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修订)》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序号

本次修订前的公司章程内容

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1.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由广东名臣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440583000000659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由广东名臣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500193161133K

2.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3.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4.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实施。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5.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本章程;

(十二)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   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本章程;

(十二)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   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并作出决议;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6.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规定的其他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提供网络、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通过网络、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其他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在会后提供股东身份证明、书面表决结果等文件。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规定的其他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可以提供网络、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通过网络、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其他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在会后提供股东身份证明、书面表决结果等文件。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应当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7.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当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设定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8.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和解散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和解散方案,并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票作出决议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9.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关于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及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 董事会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但下列对外担保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  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5.  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二) 董事会决定公司下列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获赠现金或提供担保除外):

1.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人民币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未达到人民币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含0.5%)至5%(不含5%)之间的关联交易;

2.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且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

3.  公司拟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无论数额大小,均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持股5%以下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本条执行。

以上交易金额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上述标准的关联交易,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 董事会决定公司下列重大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除外)事项,以下交易金额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低于50%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但低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但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内的;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但低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但在人民币500万元以内的;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但低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但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内的;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但低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在人民币500万元以内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关于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及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 董事会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但下列对外担保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  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5.  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二) 董事会决定公司下列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获赠现金或提供担保除外):

1.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人民币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未达到人民币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含0.5%)至5%(不含5%)之间的关联交易;

2.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且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

3.  公司拟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无论数额大小,均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持股5%以下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本条执行。

以上交易金额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上述标准的关联交易,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 董事会决定公司下列重大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除外)事项,以下交易金额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低于50%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但低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但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内的;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但低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但在人民币500万元以内的;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但低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但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内的;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但低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在人民币500万元以内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超过上述标准的重大交易,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10. 

第一百一十七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3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七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3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应当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11.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本章程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12.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及按其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本章程须经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特此公告。


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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